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日报 2020年01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紧紧围绕开拓一条符合辽宁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之路,文物依法保护和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辽宁文明研究。深化红山文化、三燕文化、汉唐文物遗迹、辽金文化、辽宁长城、清前史迹、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明研究,推介一批全省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进行阐释传播。

(三)有效推进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保护好革命文物,传承好红色基因。开展辽宁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辽宁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和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实施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陈列展览精品工程。指导中共满洲省委旧址、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旧址、北大营营房遗址、东北抗联遗址、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东北抗联史实陈列馆、雷锋纪念馆等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利用、重大主题展览策划、革命文物传播方式创新。

(四)强化文物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省级文物部门督察力度,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试行向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派驻文物督察员。落实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五)保证文物安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进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逐步排除三级及以上文物风险等级单位文物安全隐患。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

(六)建立完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建设全省文物资源登录平台,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文物领域 “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地方政府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土地储备库。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对考古项目申报、审批、检查、验收进行全程跟踪。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配合国家做好省内相关水域的水下考古调查和抢救性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监管,建立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储备库和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实施五女山山城、沈阳故宫等世界遗产地监测系统建设工程。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作。

(八)合理利用文物。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文物资源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做好保文物惠民生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进一步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依托中东铁路建筑群、东北抗联遗址等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依托牛河梁遗址、铁西工业遗产、绥中明长城等文物资源,推动国家遗址公园建设。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休闲农业和服务业。

(九)推进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对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鼓励依法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试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领养和原住民参与保护与利用模式。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共享文物资源信息逐步开放。推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积极推介文物领域各类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十)创新博物馆发展。分类推进省内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依法依规推进省内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争取文物科技项目逐步进入省、市相关规划的优先主题、重点项目。加强文物数字化、信息化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政策。建设文物资源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支持发展智慧博物馆。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人员的绩效奖励等。

(十一)引导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对省内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进行引导,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省信用数据交换系统共享。鼓励民营收藏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场馆举办原创展览。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开展多层次的文物鉴定服务。

(十二)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深化 “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机构,充分利用国内文物交流平台,积极引导省内博物馆与国内国有博物馆联合开展文物外展工作。

(十三)加大科技支撑。实施 “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加大科技保护力度,重点实施馆藏精品书画、铁器等科技保护项目。建立文物保护及考古发掘省级数字化项目库,构建全方位的文物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主动参与文物保护装备发展项目,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装备对文物事业发展的综合保障和支撑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人才机制。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加强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全方位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加大对文物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成立辽宁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作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咨询机构,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十五)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特别是沈阳、大连、朝阳等文物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十六)健全文物保护投入机制。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支出责任,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加快公布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各部门要勇于担责、主动作为,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文物保护政策。加快制定辽宁省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条例、辽宁省文物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出台辽宁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各市、县(市、区)和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