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药店违规销售保健品将被暂停结算

辽宁日报 2020年01月10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1月9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并将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据了解,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按照新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可向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沈阳市医保中心将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和规则,与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保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申请定点管理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除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包括要建立健全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医用耗材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宜。

为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沈阳市还规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 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并遵守谈判价格;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和药品、医用耗材等购销存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控设施设备;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据了解,医药机构以上申请条件经评估、公示、验收合格后,沈阳市医保中心将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1年。定点医药机构与沈阳市医保中心签订协议后,若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有用医保结算保健品等行为,将按照协议进行暂停结算、暂停医保服务、追缴基金、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