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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突出“质量意识”,大力提高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2019年,针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制定出台《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对防止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营造了更有利于企业家安心发展的法治环境。
树立“效率意识”。辽宁振兴发展对制度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数量多、节奏快、分量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加紧攻坚。据统计,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振兴发展需要,全年共制定、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34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单行条例53件。
高质量高效率立法实现了我省在全国的“首字号”创新。制定全国首部省本级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和监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推动破解矿山规模效益差、安全隐患多、矿业转型升级慢等难题。《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创设置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与此同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2019年,常委会对民营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重点对以往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价值取向与改革精神或改革措施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确保了各项改革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进。
守正创新抓好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切实担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及时应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有力确保了人大工作与党委部署步调一致、与振兴发展同频共振。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积极性,明确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引导人大代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开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指导。严格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前介入,加强全面指导,一年来,共审查各市报批法规42件;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不放松,对部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中存在的抵触问题作出修改后再予以批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审查力度,突出审查实效,通过备案审查,查找并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一年来,共对4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对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涉及的3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妥善处理。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自主完成了《辽宁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稿。提高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省级备案审查平台向设区的市、自治县延伸,实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通过行使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批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引导、推动了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制度环境与振兴发展的制度需求相匹配、相适应,统筹完善了我省各层次地方制度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