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含开发区党工委)和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 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具体安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在辽宁的实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