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担任本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充分发挥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动健全党委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备案、清理机制,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支持和保障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的作用。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督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组织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依章程履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强化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推动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推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效落实,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完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法治素养、法治能力;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和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动开展法治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统筹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法治创建、依法治理活动,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安排,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年度工作要点。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及时督促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进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机构、职权和程序法定化,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服务。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和纠错问责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依法坚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督促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定期举办法治专题学习,推动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健全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推动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推动法治建设述职报告制度化、常态化,督促各级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法治建设情况的督察督办。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推动法治建设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适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组织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规范党政负责人述职报告报送要求,严格述职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具体安排不认真,推动工作落实不积极,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组织推进法治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发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及时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问责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含开发区党工委)和政府 (含开发区管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推进法治建设具体职责。承担法治建设统筹协调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职责的机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确保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含开发区党工委)工作机关和政府 (含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乡 (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