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全省统一执行药品目录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31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近日,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全省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统一管理。

该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该药品目录支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发生的费用,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统一为10%;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风险的市,可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设为15%。《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的按高值药品管理的41种药品,先行自付比例为30%,其余按此管理的药品由省医保局另行确定,未予确定前执行常规甲乙类药品规定。

通知提出,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是从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中经专家评审产生的,按乙类药品支付,未纳入的不予支付。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由省医保局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另行制定并颁布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提出,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不得额外设立药品目录、使用限制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于门诊特慢病的支付范围应按照临床需要规范治疗原则,该药品目录内符合治疗原则的全部治疗药品均应纳入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