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和部分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主体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统一按车(轴)型收费,货车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0.45 0.93 1.25 1.70 1.85 2.06
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车公里;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转换标准为:2.06+1.35=3.41元/车公里,以此类推。专项作业车转换标准与相应车(轴)型货车相同。
三、部分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一是ETC用户,通行费享受9.5折优惠。
二是对省内外办理我省高速公路月票卡的客运班车,通行费实施6.5折优惠。
三是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办理高速公路ETC通行卡,通行费实施6.5折优惠。
四是继续执行辽A籍9座及9座以下(蓝色牌照)且出入口均为沈阳绕城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小型客车实施的免收通行费政策。
五是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节假日小客车、绿色通道通行费免费政策。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客车收费标准。客车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8座和9座客车由原来的2类车降为1类车。
(二)CPC卡赔偿标准。CP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按不高于采购发行成本价收取。
(三)计费取整办法。ETC车辆按照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和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MTC(人工收费)车辆根据途经ETC门架的合计应收金额,在出口混合车道人工交费时,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元”。
本公告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交财审发〔2016〕24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