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12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韩某某等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0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等人,逐步形成以韩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在康平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康平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一定规模,人数较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层级较为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高亲属工资待遇等方式维系组织存续;通过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财物,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将聚敛的财物部分用于组织活动;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并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