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明年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封顶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26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12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开始正式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其中,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大病患者尤其是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将显著减轻。

据了解,沈阳市明年执行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按政策规定,沈阳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7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68元。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144元。

大病保险方面,沈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加人员将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保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缴费。具体为: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1.5万元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额按比例补偿。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减半,支付比例提高到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置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