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日前,省司法厅全文公布《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12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省司法厅。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法设立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高速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擅自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擅自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既有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落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小型航空器等低空飘浮物。
高速铁路沿线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有效管控卫生环境,对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河塘漂浮物、露天粪坑、污水坑及“白色污染”等轻飘物品及时清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