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含辖属各分支行)已将各自对下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各债权所对应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现公告通知下列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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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注:表格中数据资料最终以本分公司档案为准。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