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上述债务人及与之相关的担保人等应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联系人:李先生、史先生、刘先生、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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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600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19年12月18日
注:表格中数据最终以本分公司档案为准
(下转第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