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管理办法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定规矩

凡是能共享的政务数据,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重复采集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11日

本报讯 记者孔爱群报道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前,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办法》指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府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能和责任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采集、核准与提供电子化、结构化的政务数据资源,保障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来源唯一、内容有效、符合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政务数据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可用。同时要负责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新。

《办法》要求,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提高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凡是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重复采集。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服务,应当根据共享数据资源精简程序,优化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办法》提出,政务数据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和归集后的数据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