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6日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法律制度安排,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施精准有效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提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准确把握监督重点,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要积极稳妥拓展范围,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互联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扶贫、涉众型侵害公民隐私、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可以采取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组织检验、检测、监测;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合法调查核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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