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意见明确转制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4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我省近日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中,明确了转制单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意见规定,符合《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转制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超过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制前按照本人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后,按本意见转制前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从所在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职业年金待遇继续由原管理机构负责发放。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由转制单位负责发放。

未申请办理退休的女职工,转制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可追溯。转制时未达到5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转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