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刘骋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吴春福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免去孙刚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四、免去张东升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五、任命任延忠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六、任命方宝国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七、任命刘宏伟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四庭庭长职务。
八、任命曲维东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员,免去其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九、任命常中彦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庭长职务。
十、任命宗程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任命娄秀娟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四庭副庭长职务。
十二、任命丁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四庭副庭长职务。
十三、任命于长苓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十四、任命康宪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十五、任命孙弘达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六、任命郝志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七、任命刘少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八、免去闫振喜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九、免去孙忠丽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免去孙大山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