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于国安、王炳森、宋泽华、赵红巍、徐少达等5人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上述5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王炳森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