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确保高铁沿线外部环境整治取得实效

——专访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永疆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3日

本报记者 唐佳丽

按照《辽宁省高铁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目前,我省高铁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相关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本次集中整治工作,遵循执行了哪些政策及法律法规?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永疆,请他对此进行解读。

问:通过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路地协调联动,目前,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请问,这次集中整治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高铁沿线外部环境整治,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

问:据了解,这次集中整治提出,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整治责任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地方政府配合;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铁路运输企业配合。这种做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之一是《铁路法》,其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依据之二是《土地管理法》,其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问:对彩钢房等硬飘浮物,在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在安全保护区以外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整治;不属于违法的建筑物确实无法拆除的要进行加固,并与当地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签订安全协议。本项要求依据的主要法规是什么?

答: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其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问: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这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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