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

行政机关责任人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将被问责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3日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12月2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水平、全面充分协调发挥公益诉讼职责,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多方面保障,特别是将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强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施精准有效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提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监督重点、积极稳妥拓展范围,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决定》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