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12月2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11月1日起,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最多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据了解,按照调整方案,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620元调整为181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350元调整为1540元。同时,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300元。“慈爱儿康行动”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300元。
据介绍,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沈阳市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比例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按照沈阳市的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具有沈阳市户口的人员,具体条件包括:持有失业证,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