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转制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暂行意见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计发待遇差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3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我省近日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中,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衔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计发待遇差。

离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费(含自雇费),从所在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从所在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职业年金待遇继续由原管理机构负责发放。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由转制单位负责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且已按照规定参保,其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0月至转制前退休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移到本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退休以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

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不考虑转制后职务升降因素)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转制后第一年内(转制时至下一年年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顺延的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