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确保高铁沿线外部环境整治取得实效

辽宁日报 2019年12月03日

(上接第二版)

答:依据有两条。《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问:本次整治明确,倒伏后侵入铁路安全限界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塔杆、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要进行移设或拆除。这项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问: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要求“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在铁路地界内开设停车场、驾校、集市等改变铁路建设用地用途的生产经营行为”。这一要求的根据是什么?

答:首先,根据《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问:整治工作明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请问,这项要求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