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同时,明确工作责任,注重提高办理群众诉求的效率和效果,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诉求秩序和社会稳定。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地区、部门的领导责任,规定:“群众诉求办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群众诉求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条例》以规范群众诉求办理工作为抓手,构建诉求人、群众工作服务机构、承办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健全诉求事项从提出到考核的全流程工作机制,为群众诉求提供有力的法治途径和办理程序,保障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