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对主要责任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辽宁日报 2019年11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唐佳丽报道 近日,我省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着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对国有企业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为有效开展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其中,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同时,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其中,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