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73只 拘役6个月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辽宁日报 2019年11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日前,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决潘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9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今年7月10日至24日,潘某、王某共6次在兴城市辖区利用立网、仿鸟类叫声等手段非法捕获灰头椋鸟。经查,二人共非法狩猎73只灰头椋鸟。这种鸟俗称“大铁雀鸟”,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本案被移送到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认为,除依法追究潘某和王某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进行经济追责,不仅能够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还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