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

辽宁日报 2019年11月08日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以“帮助平事”为名,向10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近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黑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涉恶案件——刘某某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刘某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以刘某某为首,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等多人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在黑山县第四高级中学、黑山县第二初级中学等校园内及周边区域,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该团伙由刘某某负责分工及管理,由赵某某等8人负责收取“保护费”,由杨某等3人充当“打手”,收取的“保护费”统一交给刘某某。

其间,100余名在校学生迫于威胁,每月向该团伙交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保护费”。该团伙共计收取“保护费”11万余元。

“有多名学生在校外人员的引诱下,由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而被害学生则大多默默承受伤害,未能及时向学校、家长反映情况。”办案检察官赵学文介绍。

为此,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建立预防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建议通过多方努力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加大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扫黑除恶和预防校园欺凌工作相结合,告诫学生要远离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发现和举报涉黑涉恶线索,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建立“一站式”保护站,与公安机关、医疗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签相关文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救治和保障案件高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