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首犯数罪并罚被判20年

辽宁日报 2019年11月07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日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朱某华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王某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未遂)罪、污染环境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2011年以来,王某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以朱某华等7人为骨干成员,以隋某朋等3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王某明依托两家公司及非法经营的炼油厂,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以此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王某明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华等10人为组织成员的集团人数较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形成了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炼油厂为依托,对外高利放贷,违法进行炼油加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以朱某华为首的朱某宇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通过实施聚众斗殴犯罪、非法追讨物业费的违法行为,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及恶势力团伙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经济、生活秩序。

兴隆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作出上述判决,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不等刑罚;追缴该组织的违法所得及犯罪收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