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 改革的指导意见

辽宁日报 2019年10月25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8〕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制度,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辽宁创新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需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符合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科技评价体系和分类评价制度,营造风清气正、唯真唯实、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支撑引领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突破障碍束缚。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 (以下简称 “三评”)的评价程序、评价组织和结果运用上进一步探索突破,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有效激发科研人员投身辽宁振兴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

——坚持尊重规律,构建科学体系。遵循创新发展规律、科技管理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提高评价标准和质量,科学确定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

——坚持分类评价,释放创新活力。坚持实事求是、评以促用,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和同行评议;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公益导向和社会评价;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产业导向和市场绩效评价。

——坚持客观公正,营造良好环境。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创造有利于弘扬科学精神和真抓实干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优化 “三评”工作布局、完善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科学、高效、务实、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基本确立,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显著提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不断优化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生成机制,在指南编制过程中,更加突出产业需求导向,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科技界、产业界共同参与,吸纳多方意见。推进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发布,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时限及相关要求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指南,组织立项。

辽宁省科技计划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差异化组织实施方式,原则上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优选承担单位,但针对解决重大关键需求和瓶颈问题,技术路线清晰明确,需要由技术及资金优势单位或主要应用单位牵头组织,政产学研金介各方合作开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创新,逐步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二)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与立项方式相适应的程序和方法,保证评审轮次和方法的同一性,避免评审结果出现争议。逐步采取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满足项目申报人对评审全过程的申诉、查询和追溯要求。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别的计划应结合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实际需要,重点考虑科研人员的实际能力、科研背景和项目需求,避免将论文专著、专利授权、荣誉称号、承担课题、奖励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建立覆盖项目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进一步完善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细分专家研究领域和方向,定期更新信息,注重将常年工作在科研岗位、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的专家吸纳入库。完善辽宁省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针对不同项目类型科学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要增加懂市场、懂生产和懂经营管理的评审专家数量。建立完善专家实名评审、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社会监督举报等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多次存在异常评审成绩,且查实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专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评审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等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应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非项目申报团队人员不得参与答辩。进一步优化预算评估专家的遴选、评估方法,简化流程,提高评估质量,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五)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科研成果开展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辽宁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严格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开展考核评价。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类项目,要在验收后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和后评估。项目完成后应对目标完成、过程管理、产出效果和技术影响等进行绩效评价。验收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辽宁省科技计划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现行推荐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提名,在提名等级内独立评审表决,不再获得其他等级奖励。合理控制奖励项目数量,全程公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互联互通的人才项目申报查重机制及处理办法,避免同一人才同时享受多个类似人才项目支持,提高人才项目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要细分支持对象,明确人才发展阶段,科学合理地设置符合人才发展规律的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调能力、业绩和贡献,纠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唯称号的片面倾向,建立唯真唯实的正确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学科领域的学术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尤其是将围绕辽宁振兴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及技术研发服务的绩效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引进海外人才要更加注重真实科研水平的评判。

(三)推进重点领域 (产业、行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论文发表引用情况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工程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重点领域(产业、行业)科技人才,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制定 “一人一策” “一事一议”的个性化、多元化人才评价政策,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在辽宁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四)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引导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学术头衔、人才称号与薪酬待遇、学术资源配置简单、直接挂钩。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辽西北地区的科技人才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省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省内其他地区流转。

(五)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结合本单位需求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制度

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参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结合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对现有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确定统一合理、科学公正的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保证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标准统一、功能定位准确、任务目标清晰、运行机制灵活、创新绩效显著。建立和完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年度报告制度、定期评价考核制度和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以评促建、以升促建、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深化 “放管服”改革,抓好本领域 “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研人员掌握和用好改革政策。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进 “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突破性大、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要先期开展改革试点,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加强督查督办,推动 “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