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