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惩戒莫滥用

辽宁日报 2019年09月20日

司成刚

火车上,主观故意强行霸座,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限时不得乘车的惩戒,大快人心;无意中,拖延了还款期,被列入黑名单,再办理相关业务难之又难,深感冤枉。

如今,征信体系的建立,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滥用征信惩戒,却有不妥之处。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中华民族本就具有诚实守信的文化传统。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新时代,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被“信息化”。如能因势利导,构建一个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将每个人的日常信用记录都纳入其中,并作为管理依据,必将大大提升国家的治理水平,也能给管理者搭建一个新平台,利国利民。

但好事办起来也不宜操之过急。因为建设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失信,既有量的概念,也有质的区别,涉及什么事情、到什么程度能认定为失信,其中的尺度值得斟酌。征信单位需要收集大量个人信息,部门间要信息共享,其中还涉及个人隐私。这就需要一套严格的防泄密制度,国家也该有相关法规配套。目前,显然条件尚不完善,因此不该急于应用,而应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基础建设上。

少数单位对征信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在基础建设还不完备的前提下就急着“为我所用”,无非是想给他人以下马威,树自身权威。一种表现是把征信当成“筐”,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动不动就让冒犯者上黑榜。此举不仅削弱了征信体系的权威性,也有为自身不作为推卸责任之嫌。另一种表现是小题大做,“牛刀杀鸡”,对轻微失信之人及无心之错,也统统挥出惩戒大棒。

这种做法不仅有悖情理,也易激化矛盾,毕竟惩戒只是手段,让全社会依法守信才是目的。因此,管理者不能只靠惩戒的硬手段来进行管理,应实施多元化方法,对小错或偶犯,可采取批评、罚款、信用修复等温和办法,小惩大戒;而对严重失信或屡教不改者,才动用征信惩戒这个重典,否则黑名单常态化,人们见怪不怪,征信惩戒的威力也会大打折扣。

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基础设施。只有把“征信之网”织得科学合理,织得天衣无缝,才能形成“天罗地网”,才会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