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辽宁日报 2019年09月06日

(上接第五版)

因此,此次条例修订,就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记者注意到,新版条例全文一共27条,与原条例的13条相比,体现出更严更细更全的鲜明特点,充分表明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

提高规范化

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

——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从问责机制和程序上进行细化规定,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力求实效性

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问责工作的原则中,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增加了这么一条。

新修订的《条例》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记者 朱基钗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