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分退役士兵可在年底前办理社保接续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27日

本报记者 关艳玲

日前,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我省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如何办理?怎么办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包括自谋职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政策适用哪些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怎么定?

退役士兵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缴,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如何申请补缴?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相关缴费记录,低保或特困人员还需提交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窗口提出补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