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 首次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22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8月15日14时,法库县人民法院对林某与郭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当庭作出宣判,并对被告郭某提交伪造股东名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在沈阳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据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显示,2015年6月5日林某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以此来证明在该股权转让纠纷中作为股权出让方,郭某已经履行了出让股权,让林某成为股东的义务。在庭审质证环节,林某当庭对该份股东名册提出质疑,且申请法院对该份股东名册的公司印章真伪及形成时间作出司法鉴定。2019年6月23日,郭某向法院出具说明书,称该股东名册确系2019年6月制作,落款时间系笔误。

法院认为,郭某虚构林某已成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