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双台子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21日

本报讯 8月20日,记者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对艾某、张某军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艾某数罪并罚,被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艾某以妻子安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大洼区以从事个人贷款信用担保为名,实际上在被告人安某、高某阳、李某威、徐某涛、李某库协助下,从事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诈骗、非法讨债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下半年,由被告人张某军网罗、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艾某和张某军共同组织、领导下,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艾某、张某军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层级分明,以担保公司为依托,以恐吓、滋扰、哄闹、聚众等胁迫性手段,在盘锦市区及周边乡镇大肆组织、实施贷款诈骗、诈骗、软暴力讨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鸳鸯沟通过暴力、软暴力讨债,长时间霸占风景区宾馆,以恐吓、滋扰、哄闹、聚众等胁迫性手段,欺压宾馆工作人员,立威造势,称霸一方,长达一个多月之久,导致风景区宾馆无法接待外地游客,给盘锦旅游业造成恶劣影响;通过盯梢、喷字、殴打、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讨债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娄 丹 本报记者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