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县级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条例》规定,成立党支部、党的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乡镇党委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政法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下转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