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21日

(上接第一版)

第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建在农村的农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可以按照属地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等原则确定,一般由所在乡镇党委或者村党组织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村改社区、合村并组的,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保证党的工作连续性。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党员10人以上的村党支部,可以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有3人以上党员的村民小组可以成立党小组。党小组组长一般由村 “两委”党员成员兼任。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政治建设

第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具体要求,组织推进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真正把群众组织起来,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坚持发展多种经营与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坚持科教兴农,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注重发挥驻村工作队和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作用,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充分利用上级投入,采取创办实体、合作开发、参股经营、租赁承包、服务创收、“飞地经济”等方式,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资源公开招投标和出租出让等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和新时代辽宁精神,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做好细致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典型示范引领,树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褒奖先进典型,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所、站)、农民夜校、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渠道,开展经常性、面对面、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明实践活动,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村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整治农村大操大办、盲目攀比、高额彩礼、厚葬薄养等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 “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中党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决策和公开、村级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 “四议一审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 “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经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核,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规划,村庄调整,村级组织设置和调整。

(二)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上级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处置方案,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村级收益分配。

(四)宅基地安排使用,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

(五)贫困人口的识别、退出,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确定,危房改造等扶持对象的确定,领取误工补贴人数、标准的确定。

(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村级日常工作由村 “两委”会议研究决定,村 “两委”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制定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行为。

(二)推广新时代 “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健全完善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培育良好村风民风,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警治联勤、邻里守望、联村联防等多种形式群防群治工作,建设平安乡村。

(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 “保护伞”。

(四)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传递党的声音、沟通联络群众,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网格化管理,推广“互联网+”“智慧党建”,全面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办,推进实现县乡村三级网上办事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护和节约利用资源,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污染防治,进行农村环境整治,开展 “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员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第七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现代农业、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网络信息等方面知识和农村实用技能,不断提升能力素质和工作本领,成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 “三农”干部。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农村基层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采取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全员培训的方式,每年至少对乡镇党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培训 1 次,乡镇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一般不少于 12 天,村干部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56 学时。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管理监督农村基层干部,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落实村级事务 “小微权力清单”,实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村级组织权力运行。

第二十八条 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进入乡镇党委领导班子。选拔乡镇党委书记一般应当有 2 年以上乡镇领导工作经历或者 3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中,具有 2 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在一个任期内应当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整体优化提升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党员进入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储备村级后备力量。结合集中换届工作,着力优化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年龄、性别、学历等结构。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承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奖优罚劣的依据。

选优配强、严管用好村党组织书记,实行村党组织书记由县、乡两级党委双重管理,以县级党委管理为主。完善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调整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成长空间,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积极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和县直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

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在乡镇工作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在乡镇工作事业编制人员,对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 “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第三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斗堡垒。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经常听取群众意见,重大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半年应当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开展谈心谈话;会上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抓好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并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新发展党员一般以35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为主体。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村党组织书记近亲属在本村入党,必须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严肃处理违规违纪发展党员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 “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带病入党”。

第三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和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充分用好县级党校、乡镇党员活动室和远程教育、“学习强国”“辽沈智慧党建云平台”等学习平台,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普遍推行农村党员春训、冬训,县级党委每年对农村党员致富骨干进行1次集中培训,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三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有关规定,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1次党课。

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三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日常管理,严格组织关系,健全党员档案,推行党员目标管理、评星定级、积分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流出地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可以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定期将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通过走访慰问、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每一名有活动能力的农村党员都领岗履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党员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健全党员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机制,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和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市委至少每半年研究1次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党委应当发挥关键作用,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乡镇党委书记工作例会,推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党委书记是抓农村基层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直接抓研究谋划、抓安排部署、抓组织推动、抓督导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每年应当抓好1至2个农村基层党建项目,县级党委书记在任期内应当走遍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村,乡镇党委书记每年应当走遍辖区内的所有村组和贫困户。市县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建立农村基层党建联系点,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联系帮扶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乡镇干部每年应当走遍分片包村的所有农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督查考核,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对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直接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保证有足够力量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从事基层党建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30%。乡镇应当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协助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抓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根据行政村规模、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发放人数,一般按照每个村3至5人确定。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实际工作量或者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具体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各级党费对贫困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当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加强农村场所阵地和服务设施建设,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推进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村级活动场所室外应当统一悬挂国旗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发挥 “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加大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力度,激励新担当新作为。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基层经验推动基层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传播党的声音,讲好基层故事,彰显榜样力量,营造推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乡镇级农村经济管理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城市郊区以农村工作为主的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6月26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中共辽宁省委印发的《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