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7月19日,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此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省政府提出如下方案:(一)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5元/平方米,同时对13个此前未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市辖区税额标准进行了确定;(二)规定不提高我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的适用税额;(三)为鼓励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规定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为20%。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贯彻了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总体水平不变的总体要求,体现了税制平移的思路,充分考虑了与周边省份同类税种税负水平的适应关系,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