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 8月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为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9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要被追责问责。
《问责规定》明确,落实中央及省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不认真,有5种行为的,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如对上级机关制定的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决策等贯彻落实或督促指导不力,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或者下级单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完成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给企业和群众增设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或者执行的制度已经废止或过时,给企业、群众带来负面影响的。
根据《问责规定》,在服务企业、服务人民群众或者执法过程中,有10种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庸、懒、散”,对工作任务“推、脱、拒”,不能按时完成职责任务的;在办理审批事项时,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各种非必要证明,规定事项未达到让企业、群众“最多跑一次”目标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审批机关、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咨询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办等接待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有回音未按规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的。
《问责规定》明确,违反国家及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性规定,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或者徇私舞弊,有14种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擅自向企业收费的;要求企业提供无偿或廉价劳务、服务,以及无偿或者廉价占有企业财物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的等。
同时,《问责规定》明确,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这些条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