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01日

本报讯 记者张健报道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我省将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了保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通知》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经审批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且年检合格;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通知》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认定。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