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在辽就业见习享补贴

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01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为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留辽、回辽和来辽就业,近日,我省下发了《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规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可在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300元至500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15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三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一次性发放,不得拖欠。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

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在同一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他统计范畴的就业),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