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上“闹”的门 架起“谈”的桥

人民调解让闹掰的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辽宁日报 2019年08月01日

丹东市“医调委”调解员与医学专家组分析医疗过错(资料片)。丹东市“医调委”供图

大连市“医调委”成功调处一起医疗纠纷(资料片)。大连市“医调委”供图

本报记者 侯永锋 刘 乐

提要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何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破题的关键。

近几年,在我省各地,一个中立、专业调处医疗纠纷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应运而生,他们为医疗机构解难,为患者依法维权,逐渐在医患之间搭建起沟通、信任的桥梁。

化解医疗纠纷时,人民调解相比于行政调解和诉讼,优势何在?

“医调委”怎样破解医疗纠纷调解难题,确保调处结果公平公正?

请看本报调查——

引子

7月18日8时40分,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楼的调解室,一场医疗纠纷调解正在进行。

“孩子父母都是健康的,孕期检查各项也正常,为啥生出的孩子就这样?还不是医生手法不行,下手太重,造成孩子臂丛神经损伤。现在,三根手指活动受限,孩子将来可怎么办啊?”坐在患方代表席上,孩子姥姥卢女士越说越激动。

卢女士身旁坐着孩子父母,身后还有孩子姥爷和爷爷。记者看到,大家都在气头上。

“别着急,慢慢来!” 坐在调解席的宋守宏及时插话,先听患者家属倾诉,进行疏导,缓解气氛,再就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一一说明,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有理有序。

这一切,对退休前一直从事司法工作的丹东市“医调委”主任宋守宏来说可谓轻车熟路。

“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毕竟孩子那么小,这种身体功能性障碍可要伴随她一生啊!” 宋守宏说,今天双方愿意就问题坐下来面对面谈,并希望一次性解决,其实已经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记者了解到,在宋守宏的努力下,医患双方在调解中均做出了让步,初步形成一次性赔偿意见,并将于近日签订协议。

“人民调解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主渠道。”省司法厅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逐步完善,医院和患者对“医调委”的认可度一直在提升。

我省自2010年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无偿提供医疗纠纷咨询服务2.4万余件次,受理医疗纠纷调解4149件,调解成功率达82.6%。目前,全省14个地级市已全部成立了市级“医调委”,像宋守宏这样的专职调解员已有644名。

搭建缓冲平台,让对抗的医患双方对话

出现医疗纠纷,“医调委”如何发挥作用?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么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抚顺某医院做手术,因术后出现脓毒血症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并一度做出过激行为。

抚顺市“医调委”介入后,及时将纠纷现场转移到调解室,医院恢复正常秩序。

安抚家属,多次协商;查阅病历,核实诊疗过程,请专家出具意见确定责任。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同意赔偿40万元,纠纷成功化解。

长期以来,医患关系被扭曲,成了一种消费关系。患者到医院看病,认为花了钱就要治好病,没治好就要赔,治坏了更得赔,医患关系紧张,甚至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

“医患双方矛盾对立性强,协调化解难度极大。”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李晓强介绍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往往存在伤残或死亡等情形,情绪比较激动,对医方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在表达诉求时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相反,医方大多强调患方的损害结果是因患者自身原有疾病自然发作或现有的医学条件、诊疗水平局限所致,认为患方属于无理取闹、漫天要价。

如何找到最合适的处理方式,让矛盾不再激化?

近年来,我省各地普遍设立“医调委”来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从 “对抗”到“对话”,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丹东市司法局副局长曲峰说:“‘医调委’独立于司法、卫生行政系统之外,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座互信的桥梁,为双方提供一个化解纠纷的缓冲台,这是‘枫桥经验’在医疗领域的延伸。”

和曲峰一样,不少采访对象普遍认为,“医调委”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出面进行调解,将处理纠纷的场地由医院转移到院外,合法且有效。

做了20多年专职律师,现在把全部精力放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上的锦州市“医调委”主任高建进一步解释,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时间长,程序复杂,还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鉴定费等。比如,患者对一审不满意,再上诉,就得进行二审,如果二审发现新的证据,就得发回重审。而且,医疗纠纷往往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法官通常需要借助医学鉴定来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作出准确判断。往往一个官司下来,两三年都是正常的。

“另外,极端维权方式背后,是信息不对称造成患者对医院的天然不信任。相对于行政调解和走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可谓一条依法、公正、灵活的化解途径。” 高建说。

依法“调”动情“解”,让互怼的医患双方互让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横跨两个高度专业领域——医学和法学,这不是普通的‘和事佬’就能调解的,调解员往往需要具备更多的医学和法学知识,这样才能保障调解专业性,让医患双方更信服。” 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臧岩告诉记者,医疗纠纷调解,既要秉公依法“调”,更得动之以情“解”。

对此,高建深有感触,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就要设身处地地站在医患双方角度去看问题,从对立的“两极”中寻找“中极”,使医患双方回归理性,直面调解。

锦州市民王先生曾是一名飞行员,2017年,在肾囊肿手术中,医方不慎造成其输尿管损伤,当第二次手术对输尿管进行修补时又造成肠瘘。“这段经历让我痛苦不堪,身体和心理都承受了巨大的折磨,更彻底结束了我的飞行生涯,这是多少钱都弥补不了的。”王先生回忆,当初有过索赔几百万元的想法,但最终在锦州市“医调委”的调解下,他以一种更平和的方式解决了纠纷,早日开启了新生活。

在丹东市“医调办”主任周虹看来,医疗纠纷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准确把握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分析谁错谁对、错在哪里、占比多少。

“在具体调解中,我们会在法理允许的情况下,为患者争取最大的权益,毕竟医院方面属于一个群体,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医学方面又是专家。但同情归同情,调解也得依法依理,让每一笔赔偿都得有合理出处。有些纠纷,医院没责任,不能赔冤枉钱,不能助长花钱买平安的心态。”周虹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各地“医调委”在人员聘用上都兼顾了法学、医学领域专家,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集体讨论,背后还有强大的专家库做支撑,让人民调解工作更加专业。

丹东市组建了涵盖医学、法律、心理学等方面120多名专家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最专业的支持,40%以上的调解案件都经过了专家组的咨询和论证,大大提升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在抚顺,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医调委”根据患方要求,从省、市专家库中选聘专家对医方诊疗行为进行定责,还会根据病情的复杂程度,异地进行评鉴,最大限度地确保专家评鉴结果公平公正。

申请司法确认,让闹心的医患双方安心

调解协议签了,万一对方反悔了不认账,可咋整?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各地“医调委”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患方或医方这样的疑问。

“医疗纠纷剪不断、理还乱,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儿。调解时,医患双方明明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事后又因各种理由出现反悔不认账的情况。” 臧岩告诉记者,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的同时,在医患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同法院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2017年6月,抚顺市民王某因患肿瘤在市某三甲医院住院,这期间用药后,出现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医方产生纠纷,最终经抚顺市“医调委”调解,达成9万元的赔偿协议。

王某家属告诉记者,“虽然医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却迟迟不履行赔偿责任,幸好当时对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因超过理赔时限,我们向‘医调委’属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医疗机构下发了强制执行通知,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在抚顺市,70%以上的调解协议都申请了司法确认。在沈阳,为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处成功案件的法律效力性,市“医调委”积极协调所在地皇姑区人民法院,联合起草了《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实施办法》,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活动的有效衔接。目前,除个别有极其特殊原因的案件外,其他调解协议书均经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立斌表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赋予非诉讼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通过调解结案,防止出现二次调解甚至诉讼,为医患双方吃下“定心丸”,确保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医调委’以第三方身份,循法治原则,专事医疗纠纷调处。在我省,医疗纠纷调解已由院内转到院外,由部门主持转到中立第三方,由单一行政手段转到多种综合手段,由‘以钱了事’转到依法办事,由重视事后处理转到注重源头预防,一件件棘手而复杂的医疗纠纷在各地‘医调委’的工作下,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