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根据《决定》,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根据《决定》,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