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双联系” 重视代表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防止侵害公交司机

辽宁日报 2019年07月31日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介绍,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发生乘客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尤其是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反响强烈。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基层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交驾驶员行驶时的人身安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召开立法协调会,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会并听取意见。省人大财经委与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结合我省实情形成《决定》草案。

《决定》共十条,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在推动责任落实到位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道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职责。

《决定》要求全面推进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提出新投入运营和在用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都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为加强宣传警示教育,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决定》要求在车内、站内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通过车载媒体播放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乘车公益广告,引导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决定》明确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报道。

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方面,《决定》明确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魏芳青表示,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决定》的出台,将为预防和惩治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