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立杉报道 从今年7月1日开始,盘锦市全面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据介绍,新标准实施后,盘锦市域内居民低保标准提高7%,由650元/人/月增加到696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90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088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92元/人/月。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具体办法是,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473元/人/月提高到507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39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05元/人/月提高到434元/人/月。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自2018年起,盘锦市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也是目前全省唯一实行城乡一体化救助的城市。现在,盘锦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均位于全省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