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艺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国被赋予立法权的地区普遍开始了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8年3月底,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中已有273个经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确定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其中,24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已经制定法规,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达621件。从已经颁布的地方法规本身及其实践效果来看,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新时代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来说,“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现实要求。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必须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水平,就必须不断提升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质量。历史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立法质量与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法治需要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刚刚开始,立法质量问题亟待破解。因此,抓住地方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做实做细,有利于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适应历史新方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我们要先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方面,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另一方面,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今天,我国经济实力位居世界第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号召力日益增强,但同时遇到各种风险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加。因此,运用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运用高质量法律平衡、调整各个方面关系和化解国内国际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就显得日益迫切。
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我国法治建设始终都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因此,满足人民对法治的期盼,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意志,就必须不断提高新时代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质量。新时代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健全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通过媒体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集思广益,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有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对于推动和完善地方人大立法制度建设、提高地方人大的能力水平提出新要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为解决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例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指明了方向,同时在立法上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为谁立法、依靠谁立法、立什么法、怎样立法、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这些重要指示和要求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站位、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抓手,强化自身政治业务水平能力的提高以及学风作风的转变,努力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要求落实、落好、落到位,从而真正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作者单位:丹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