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宁日报 2019年06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基地)建设为着力点,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强起来,以高质量文化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强文化市场改革和产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坚持规划引领。从现实基础和资源禀赋出发,加强统筹,推动文化资源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基地)有效配置。围绕“文化+”“互联网+”,推动文化与科技、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坚持注重实效。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银行、土地、信托、保险、基金等政策措施,满足文化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既确保已有政策落地落实,又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策体系,努力做到“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通过政策支持引领,加快发展占比大、成长快、活力强、业态新的重点行业;着力建设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企业;精心打造一批创新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推进建成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的重点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文化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和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到2020年,全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实现1000亿元以上,朝着1500亿元的方向努力,力争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扶持政策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9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创新投入方式,强化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区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投资文化基础设施等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效果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重点行业创新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深度应用,培育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等新兴产业,提升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印刷包装、文化旅游、文化制造等传统产业。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特色突出的行业,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把传统产业中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独立发展,在满足主业发展的同时提供市场化服务,有效补齐创意设计服务短板,对发展业绩良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重点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地域文化特点强、资源独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特色产业。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工作。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范围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且较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速较大、社会效益良好、对文化产业贡献大的文化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企业和“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分别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业绩突出的地区按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重点项目投资建设。重点支持内容创新及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的项目。对文化企业及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来辽投资,且规模大、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重点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提升现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配套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文化企业入驻,促进生产要素集聚。鼓励面向小微文化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鼓励引进特色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对新获评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争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获评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落实税收政策。落实中央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对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跨境服务零税率或免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文化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入驻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开展金融业务。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企业一定贴息补助。

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业融资能力,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支持文化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对业绩突出的,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政策支持。对通过辅导验收的拟上市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设立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辽宁省文化产业投资子基金。支持辽宁省大型文化企业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文化资源,壮大企业规模实力。支持各市、县(市、区)发起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可争取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提供增信服务。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转贷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转贷扶持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市场平均费率下浮50%。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大型会展、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艺术品、广播影视内容产品、动漫游戏及相关衍生品等文化艺术产品综合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广播影视内容产品完工保险等业务。探索开展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和债权方式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增加文化企业发展资金来源。

(七)落实土地政策。落实中央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将文化类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可按规定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八)优化文化市场环境。推行文化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精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全面建立规模以上文化企业“项目管家”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的困难。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机制,加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九)优化文化交流合作环境。鼓励辽宁文化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区域特色,开展对外推介、展示和交流,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扩大文化贸易。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积极承接文化产业转移,多渠道吸引资金和项目落地,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

(十)优化文化消费环境。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支持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加大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支持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助等方式,促进文化消费。

(十一)优化人才培养引进创业环境。完善文化人才培养、流动配置、评价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艺术专长、懂经营、擅管理、能创新的文化产业复合型人才和团队。鼓励人才到文化企业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人才。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设置文化产业相关专业,支持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与文化企业合作建设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等。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要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出台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分工合作,落实好扶持政策。把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纳入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委报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十三)强化宣传贯彻。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解决好文化企业不知有政策、不知如何利用政策等问题;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解决好落实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等问题,防止政策浪费和空转。建立全省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文化产业发展数据发布平台,加强文化产业数据分析研究,及时研判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发布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十四)及时跟踪监测。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建立季度督察、半年巡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文化产业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情况、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严格项目申报程序,各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工作,提请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申报项目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对有编造虚假材料、伪造虚假证书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规定纳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