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日报 2019年06月06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