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元

辽宁日报 2019年06月05日

本报讯 记者王荣琦报道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烟气旁路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七种违法行为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内容于即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新条例指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利用渗井、渗坑、雨水管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增多,新条例就此做出细化规定。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游戏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7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