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通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平均 提高5%以上和7%以上

辽宁日报 2019年05月10日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我省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在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上,通知明确,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沈阳市、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提高5%以上,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沈阳市、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明确,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市、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市、营口市、铁岭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通知明确,全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