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

汽油车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全天禁行

辽宁日报 2019年05月07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5月6日,记者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沈阳市将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在机动车低排放区域内行驶。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沈阳市实际,沈阳市政府拟发布《通告》,并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

机动车低排放区范围:全市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由东二环高官台街起至新立堡东街、沈水东路连接南二环的沈水路、玉屏路、揽军路连接西二环重工南街、重工北街至北二环白山路、陵北街、金山路、观泉路连接东二环高官台街。涵盖区域面积162平方公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不含二环路)。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对于具体禁行的时间,新规指出: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在机动车低排放区域内行驶。每天7时至19时,三环区域内(不含三环),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行驶。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使用。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违反该规定,违法驶入机动车低排放区域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也不受《通告》影响。

据了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5月13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电子邮箱:syswqb@sina.com;传真:024-24846929。